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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员考试办法
发布时间:2015/7/11  访问人数:78206次
第一条: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本办法由地(市)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。
第三条: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(简称科目一)、场地驾驶(简称科目二)、
道路驾驶(简称科目三)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合格后,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第四条:各科目考试内容。
科目一的内容为: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;异常气侯、复杂道路、危险情况时的
安全驾驶知识,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;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,主要装置的
作用,车辆日常检查、保养、使用知识,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、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。
科目二的内容为: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机动车的能力。
科目三的内容为: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;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;
驾驶姿势及观察、判断、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。
第五条: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、场所进行。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、时间。
第六条:(一) 车辆:关于考试车辆、场地、道路的规定。
1、大型客车,车长 8 米以上,轴距 3.9 米以上。
2、大型货车,车长 6 米以上,轴距 3.6 米以上。
3、小型汽车,车长 3.3 米以上,轴距 2.3 米以上,轮距 1.3 米以上。
4、二、三轮摩托车,至少有四个档位。
5、拖拉机带挂车。
6、其他考试用车,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。
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;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。
(二)场地: 1、场内地面平坦,坡度小于 1% ,附着系数大于 0.40 ;
2、桩位、标线准确。
(三)道路:考试路段应有弯道、坡道、交叉路口及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等交通设施。
考试大型客车、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 5 公里,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 3 公里。
考试两轮摩托车的,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。
第七条:考试方法。
(一)科目一采用选择、判断正误的方法,考试时间为 45 分钟。
(二)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。
(三)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(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外),
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。被考人在道路考试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。
第八条: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。
(一)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 100 题。
题量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等法规的考题为 70% ;
安全驾驶、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 15% ;
车辆的构造、使用、日常检查、保养知识,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 15% 。
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
(二)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。
桩考图全国统一。
(三)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,遵守交通法规行驶,观察、判断、预防、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
三项内容组成,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,并设定不合格、减 20 分、减 10 分、
减 5 分的减分标准。汽车、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。
第九条:考试合格标准。
1、科目一,得分数为总分数的 90% 以上。
2、科目二,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:
(1)不按规定路线、顺序行驶;
(2)碰擦桩杆;
(3)车身出线;
(4)移库不入;
(5)中途停车两次;
(6)熄火;
(7)脚触地(两轮车)。
3、科目三 100 分为满分。合格标准:大型客车 90 分以上,大型货车 80 分以上,
其他机动车 70 分以上。
第十条:每个科目考试一次,补考一次。补考仍不合格的,本次考试终止。
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,可重新申请考试,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30 天。
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,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,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。
第十一条: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,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,并视为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: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,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,持有省级公安机关
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:收费项目和标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:本办法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公安部 1985 年发布的《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》即行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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